拿小舅子的钱同样是受贿富阳一乡镇副镇长贪污受贿被判刑本报记者 仇健 通讯员 富检
本报讯 拿的虽然是小舅子的钱,但还是被法院认定为受贿行为。近日,富阳市灵桥镇原党委委员、副镇长葛跃进因涉嫌贪污罪和受贿罪,被富阳市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 今年43岁的葛跃进是富阳市灵桥镇原党委委员、副镇长,分管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交通、土地管理、工业园区等工作。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9月到2005年2月期间,他利用职务之便,先后4次伙同他人采用虚开发票、减少收入套取现金等手段,共同贪污合计人民币28500元,其中5100元未遂,个人得赃款人民币12700元;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9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328000元。 今年4月9日,富阳市检察院对葛跃进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检察机关不仅查实其贪污、受贿的犯罪事实,而且还成功侦破葛向其小舅子王某以搭“干股”分红利方式索贿人民币275000元的事实。2002年下半年,王某等三人出资组建承接填宕砂业务的工程队。之后,葛跃进利用职务的便利,将该镇城建中的一些填宕砂业务介绍给小舅子所在的工程队,王某则答应让葛跃进搭“干股”,分给葛一半股份,平分红利。2003年8月和2004年年底,为工程队拓宽业务立下“汗马功劳”的葛跃进先后两次从小舅子王某处分得红利共计人民币275000元。 在法院的审理中,葛跃进对其贪污犯罪和其他受贿犯罪供认不讳,但对其以“干股”分红的方式收受小舅子275000元这笔犯罪事实却提出了异议。他认为自己和王某是姐夫和小舅子的近亲关系,与王某所在工程队的往来主要是亲戚之间的帮忙,其中的职务影响较小,亲情因素占据了主导,不能就此认定为受贿罪。 但检察机关认为,葛跃进以搭“干股”分红的形式与王某达成共识,利用职权为工程队介绍、提供业务,并从中收受钱财。这种互利的金钱关系已不仅仅是亲戚之间单纯帮忙的性质,葛的上述行为完全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其小舅子王某的财物,并为王某等人谋取利益,葛为其小舅子谋取利益也属于刑法对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规定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受贿罪。一审法院对葛跃进收受其小舅子王某275000元的犯罪事实亦以受贿罪予以全额认定。 |